1.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、国旗、徽记、国歌、军旗、军徽、军歌、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。与中央国度机关称号、所在地称号或者标志性建筑称号、图形相同的称号、标志。
2. 与外国的称号、旗帜、徽记、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。
3. 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称号、旗帜、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。
4. 与标明施行控制和保证的正式标志或检验标志相同或相似,但经受权的标志除外。
5. 与“红十字”、“红新月”的称号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。
6. 种族歧视
7. 由于具有诈骗性,公众很容易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解。
8. 对社会主义道德风气或者其他有害影响的。
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晓得的外国地名,不得作为商标运用。